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

中時電子報|焦點新聞|這款獻金法 徒具形式

中時電子報|焦點新聞|這款獻金法 徒具形式
2009-02-17 中國時報 【陳嘉宏、朱真楷/新聞分析】

 相較於陳水扁家族的「海角十數億」,監察院昨天公布的兩黨總統及立委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,實在顯得相當滑稽諷刺。滑稽的是,幾乎所有人都知道,馬蕭六億七與謝蘇四億的總收入也都不是真的;諷刺的是,即便知道這些政治獻金帳目多形同具文,卻沒人願意認真而務實的來修正補強這部政治獻金法。

 二○○四年總統大選前,迫於當時突發的陳由豪事件緊急通過的政治獻金法,當然還是一部進步立法,它至少對於當時毫無章法的政治捐獻有了基本規範,更讓公職候選人在收受政治資金時知所收斂。

 不過,由於獻金法允許收受獻金的額度過低,匿報政治獻金的罰則又太輕,讓這部獻金法徒法難以自行。

 台灣的選舉何其多,從總統大選、縣市長選舉,到立委與地方縣市議員選舉,各有不同的選戰規模與選舉方式。不過,我國的政治獻金法無視總統大選與地方議員的選舉規模,一律規定個人對參選人的捐贈不得超過十萬元,營利事業不得超過一百萬,對照總統大選一場造勢大會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經費規模,如此立法尺度當然有重新斟酌的必要。

 我國有關違法收受政治獻金,或者匿報獻金者,幾乎清一色以行政罰鍰論處,對照日本在「政治資金規正法」裡,對於收受未經登記的政治團體獻金,即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他先進民主國家更將不誠實申報視為政治人物誠信大事,甚至動輒以刑法論罪者,顯然又寬嚴不一。

 立法院與選民們應正視獻金法裡立法過嚴(允許收受獻金額度過低),執法又過寬(罰則過輕)的亂象,才不會讓這一部政治獻金法,變成只是掩耳盜鈴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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